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定测绘单位执业备案行为,加强对测绘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有关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省测绘行业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形成了《福建省测绘单位执业备案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请于12月14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测绘管理法规处。 联系人: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测绘管理法规处 朱宗平 电 话:0591--87521985 邮 箱:117799600@qq.com。
福建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30日 附件:《福建省测绘单位执业备案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测绘单位执业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测绘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省测绘单位入闽或本省测绘单位跨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行政区域开展测绘活动的,以及从事测绘行政执法的单位及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外省测绘单位入闽开展测绘活动的,应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自备案之日起5日内向测绘项目所在地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通报,并予以公告。 本省测绘单位跨设区市行政区域开展测绘活动的,应向测绘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自备案之日起5日内向测绘项目所在地县(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通报。 第四条 外省测绘单位入闽或本省测绘单位跨设区市行政区域成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向所在地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自备案之日起5日内应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报告和所在地县(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条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及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将测绘单位执业备案的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办理时限、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在其办公场所或者网站公示。 第六条 外省测绘单位入闽或本省测绘单位跨设区市行政区域开展测绘活动备案,应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测绘单位执业备案申请文件; (二)参加测绘项目招投标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等材料; (三)测绘项目的意向协议或指派单或直接发包文件,或测绘项目合同等材料; (四)参加测绘项目所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其测绘作业证件复印件,使用的测绘仪器设备清单及检定证书复印件。 上述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测绘单位办理测绘项目招投标备案的,应提交第(一)、(二)(四)项材料。测绘项目中标后,测绘单位补充提交第(三)项材料。 办理测绘作业备案的,应提交第(一)、(三)、(四)项材料。 备案手续原则上采用一事一备,提交的备案材料内容有变化的应及时给予补充相关材料。 第八条 测绘单位成立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的,应向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测绘单位备案申请文件; (二)测绘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文件; (三)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材料; (四)分支机构的测绘仪器设备; (五)分支机构的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上述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备案手续原则上采用一事一备,如上述提交的备案材料内容有变化的应及时给予补充相关材料。 第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对备案的测绘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查验,存在违法违规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涉嫌伪造的; (二)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与标书或测绘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不一致,又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 (三)实施测绘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他测绘单位执业的,或无法提供材料证明专业技术人员是该单位的; (四)使用的测绘仪器设备未依法进行检验的; (五)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六)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七)涉嫌测绘项目违法转包的; (八)涉嫌测绘项目违规违法分包的; (九)三年内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测绘单位承揽财政性资金测绘项目的; (十)违反测绘监督管理制度,未按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第十条 测绘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作为认定失信的依据,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不得对已办理备案手续的测绘单位进行重复备案,阻挠测绘单位依法开展测绘活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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