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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测成果〔2011〕7号
华安县华丰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申请迁移GPS Ⅲ 490P(位于福建省华安县华丰镇罗溪村)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有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迁移GPS Ⅲ 490P永久性测量标志。具体迁建工作由福建省测绘院负责组织实施,所需迁建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二、新点选址工作由福建省测绘院与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华安县国土资源局商定,你单位应配合作好相关工作。此点址确定后,方可移动GPS Ⅲ 490P测量标志。
三、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包括选点、埋石、外业观测、计算平差等测量费用)按照国家测绘局《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收费标准执行。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0日内,将迁建费用全额支付给建设单位。
联 系 人:福建省测绘院 连镇华 联系电话:0591-87873641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福州分行 帐号:083761120100330027793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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