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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测绘〔2009〕3号 签发人:陈跃进
福建省测绘局关于2008年省级重点测绘工程
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情况的报告
国家测绘局:
《福建省测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质量保证体系,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基础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超过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验收。”
目前,我省基础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基本上都能依法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验收。据福建省测绘质量监督检验站统计,我省13个甲级单位2005年委托检验项目达57项;2006年达38项;2007年达35项;2008年15个甲、乙级测绘单位共25个项目进行了委托检验。2006年和2007年,我局分别安排对六个和八个甲、乙级测绘单位的基础测绘项目依法进行监督检验。2009年我局将继续安排对我省2007年至2008年施测的部分项目进行监督检验。近几年来,我省省级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的委托检验和监督检验已经成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可以较全面准确地了解全省重点测绘工程质量状况。现将我省2008年重大测绘项目质量分析报告呈上,请审阅。
附件: 2008年全省重大测绘项目质量情况分析报告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
主题词:测绘 质量 检验 报告
福建省测绘局办公室 2009年3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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