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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测绘成果汇交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7-7-9 10:14:00 来源:福建省测绘局 【字体大小调整: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成果管理,避免重复测绘,促进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福建省测绘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条  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应加强测绘成果汇交的监督管理。省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汇交工作。省、设区市测绘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接收、保管相应汇交的测绘成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保管汇交测绘成果的单位。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制度,配备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必要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汇交的测绘成果,不得损毁、散失。
第五条  属于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为测绘成果汇交人;属于其它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项目出资人为测绘成果汇交人。
第六条  测绘项目完成后,汇交人应在三十日内依法向测绘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汇交的测绘成果应当保证数据准确、资料完整、整饰规范。
第七条  测绘成果实行无偿汇交制度,汇交内容包括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均为一式一份。
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包括:测绘技术设计、技术总结、质量检查验收报告及项目的具体成果(数字化成果应含元数据)。
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包括:测绘技术设计、技术总结及质量检查验收报告及其它资料。
测绘成果目录汇交样式见附件一。
第八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接收以下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
(一)采用国家基准、按国家技术标准施测的四等(D级)以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成果;
(二)1:5000及更小比例尺地形图或数字化成果;
(三)用于获取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航空摄影与遥感资料或数据;
(四)省级综合地图集和普通地图集;
(五)省、市、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成果及海域区域界线测绘成果;
(六)省级专题地理信息系统;
(七)省级其他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和专题地图;
(八)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测绘成果;
(九)跨设区市行政区域施测的测绘成果。
以上(一)至(五)项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六)至(九)项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省直单位实施的其它专业测绘项目按规定向省测绘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第九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接收、保管以下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
(一)采用国家基准、按国家技术标准施测的四等(D级)以下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成果;
(二)1:2000、1:1000、1:500比例尺地形图或数字化成果;
(三)市、县级综合地图集和普通地图集;
(四)市、县级专题地理信息系统;
(五)市、县级其他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和专题地图。
以上(一)至(三)项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四)、(五)项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向省测绘主管部门报送所接收的测绘成果目录(包括副本的目录)。
第十条  测绘主管部门接收汇交测绘成果后,应向汇交单位出具《福建省测绘成果副本/目录汇交凭证》(附件二)。并在十日内将测绘成果资料移交给保管单位。
第十一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除用于更新基础测绘成果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外,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不得擅自使用、转让他人汇交的测绘成果。
其它需要使用汇交测绘成果,直接到原汇交单位申请使用。
第十三条  未依法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擅自使用他人汇交的测绘成果的,测绘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测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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